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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www.110.com 2010-07-26 13:34

  2005年12月,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公司)发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五棵松超市业主董建军正在销售的由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公司)生产的“酸酸乳”乳酸菌饮料不仅使用了和原告的“酸酸乳”一样的品牌,而且包装、装潢也与原告的“酸酸乳”乳饮料特有的包装、装潢极为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于是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蒙牛乳业公司从2000年起在其生产的乳饮料上突出、广泛地使用了“酸酸乳”商标,且已持续使用近六年时间。虽然该商标中带有“酸”和“乳”等表明产品特征和主要原料的词,但经原告对该商标的持续使用和对其宣传、推广费用投入的逐年增加,该商标已在实际使用中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

  法院还查明,从2003至2005年间,原告对该商标的宣传、推广费用的投入明显增多,一句“酸酸甜甜就是我”的广告词在相关消费者中广为知晓,而且该产品的销售收入也逐年显著上升,销售网络遍及全国范围,使原告“酸酸乳”乳饮料产品以其酸甜口味和优良品质成为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知名商品。特别是2005年的“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活动,使原告“酸酸乳”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度和美誉度进一步提高。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酸酸乳”商标,事实上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并享有了较高的声誉,虽然其商标注册申请尚未被商标局核准,但已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安阳公司在相同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与蒙牛公司未注册但已驰名的“酸酸乳”商标,足以误导消费者,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同时,鉴于原告“酸酸乳”塑料瓶装乳饮料包装、装潢上的“一个小女孩背靠大树”的背景画面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且该画面结合相应文字和人物形象形成了原告独特的外包装,经原告持续使用,已成为原告特有的包装、装潢。被告使用的背景图案、瓶型和颜色以及所配文字的使用位置均与原告的相同,特别是对“酸酸乳”三个字的突出使用,导致整体印象极为近似,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极易产生误认,故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安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的行为首先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同时,“酸酸乳”标志经过蒙牛乳业公司的大规模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尤其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宣传媒体的大力宣传、产销量迅猛增长的情况下,已具有了商标的作用,且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安阳公司侵犯了蒙牛乳业公司的商标权,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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