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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
www.110.com 2010-07-26 11:01

  从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份额单凭媒体的报道和自身的陈述显然不够,需要有第三方的调查和翔实的数据,如果要认定一方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既要有第三方的调查数据,还需要有数据计算的基础与依据。不能单凭感觉。这也体现了司法实践对于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原则的审慎态度。尽管从法理上说宣传内容也可以成为证据,但在本案中依据宣传内容就认定被告的市场份额其证明力显然不足。

  二、如何理解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企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是我国反垄断法用来推算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考虑依据之一,但垄断地位不等于违法。一方面,从国外反垄断实践来看,把企业的垄断规模作为是否采取反垄断措施根本标准的结构主义也早已被反复证明并不合理。另一方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对这种地位加以滥用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范畴。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列举了七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的第二、三、四、五、六项均以“没有正当理由”作为滥用的前置条件。因此,不论是否是低于成本价销售还是限制交易、拒绝交易行为均以“没有正当理由”为构成滥用的前置条件。

  在本案中,原告认为两被告以胁迫的手段要求《星辰变后转》的两位作者停止为原告继续创作,并在起点中文网发表致歉声明,还限制其他网站转载该部作品,其行为符合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即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而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胁迫作者的行为。其次,本案纠纷系因《星辰变后转》引发,从原告在读吧网上所作的声明以及《星辰变后传》两位作者在起点中文网上所作的致歉声明可以得知,《星辰变后传》的创作背景为“我吃西红柿”在起点中文网上发表后深受广大网友喜爱,在该作品创作终结后,原告委托寇彬、李亚鹏创作了《星辰变后转》。该两位作者采用与《星辰变》作者相似的笔名,并作创作中沿用《星辰变》小说的人物、情节、环境等要素,这种创作方式会使读者误以为《星辰变》与《星辰变后传》之间存在关联,其目的在于借助《星辰变》在网络上所积聚的人气,吸引那些喜爱《星辰变》的读者去关注《星辰变后传》,上述行为确有不当之处,故即便两被告确有要求两位作者停止继续创作或要求其他网站停止转载《星辰变后转》的行为,其行为亦在情理之中,而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认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的前提条件是审查其行为是否有正当理由。因此,姑且不论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限定交易的行为,从其行为的正当性判断,为此法院认定两被告的未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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