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滥用行政权力 >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行政权力(3)
www.110.com 2010-07-26 11:07

  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通常认为,在与竞争相关的领域,行政机关可以对某些国民经济的重点行业实行国有垄断或专营,对那些有关资源、环境和消费安全的行业设置市场准入条件和行政许可制度,或者对某些行业实行特别优惠和扶持政策。但是我们可以注意到,所有这些行为都属于事前资质性条件的设置,不是对经营主体的既有市场地位的直接干涉。即使是行政许可,例如3G牌照的发放,看似是针对有限的具体的经营者,但也只是经营资质的管理,而不是推荐或强制市场使用某个具体主体的产品或服务,从而直接干涉其市场地位。这是与行政权力的性质相符的,因为行政权力是公共权力,不能用于为特定个体谋取利益。如果行使该权力可能会造成不同个体利益出现差异,则权力行使必须限定在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整体福利所必需的限度内。从这一原则出发,经营资质的管理和产品与服务标准的设定也许是必要的,但直接推荐或强制使用具体经营者的产品则与行政权力的性质不符,如果有此行为就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是滥用行政权力的一种情形。

  滥用行政权力与政府采购

  与利用行政权力推荐、限定或变相限定使用具体的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相近似的是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行为虽然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但是属于政府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利用公共财政的行为,而且会对市场的竞争格局造成很大影响,因此也必须慎重对待。政府有义务(虽然不是反垄断法上的义务)严格限制政府采购的范围,并将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内。一般而言,政府采购的产品或服务应当限定在维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及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须的范围内。由于公共服务产品使用的广泛性,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也是全局性的,因此有必要尽量限缩公共服务产品的种类,例如限定在公共卫生范围内,而且要合理地保持采购部门的数量和采购招标的频度,以便尽量使供应商分散化,保持市场竞争。

  鉴于政府采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政府采购不应与行政行为相结合。任何结合的行为,都很可能构成反垄断违法。

  按照以上原则、标准,我们可以试图分析一个实际案例。某部委将部分供应商的不良网站过滤软件买断供全社会免费使用,同时以行政命令的形式要求所有电脑厂商预装该软件。读者可以自行得出结论。

  笔者认为,如果该部只是规定计算机要预装不良网站过滤软件,而不具体限定使用哪一款软件,则属于正常行政行为。但是,对所谓不良网站的控制,如果真正必要的话,除了政府有关部门主动采取技术措施外,在用户端,有能力购买家用电脑并愿意控制的家长完全有能力自行采取措施加以控制,使用公共财政进行政府采购供全社会免费使用的合理性值得质疑。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