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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7-13 17:39

  发文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

  文  号:中府[1998]28号

  发布日期:1998-3-31

  执行日期:1998-3-31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后,对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个别单位和农村的一些基层组织未能很好地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各镇区、村民委员会(管理区)要充分认识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加强宣传,并组织各级干部及群众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男女平等”的原则。禁止歧视、排挤、残害妇女。

  二、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依法享有的特殊保护。

  三、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等,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

  四、农村妇女结婚后迁入男方农村户口所在地的,其责任田、口粮田及农村股份等,迁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按当地村民待遇及时作相应调整划给,未作调整前,迁出地应当为其保留份额。其股份及福利分配等权益,由其参加生产劳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障。

  五、农村妇女结婚后,其户口暂未能迁到男方落户,仍在本村生活、劳动的,当地不得收回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不得取消其股份、福利分配等权益。其子女与当地村民的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六、农村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本村生活、劳动的,当地不得注销其户口和收回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以及取消股份、福利分配等权益。

  七、维护男到女家落户的家庭成员享有和当地居民同等的权益,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和刁难。

  八、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

  九、维护妇女的劳动权益,禁止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妇女的录用条件。实行同工同酬,保障妇女在评级、评职及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十、村民委员会(管理区)制定的乡规民约,应切实维护妇女的权益,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带有歧视、排挤妇女的规定。

  十一、对违反本通知,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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