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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中国城市女性就业的回顾
www.110.com 2010-07-13 17:50

  按照进入社会劳动领域的方式,可以把我国城市妇女就业发展的历程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为1949-1957年前后的不完全计划就业方式,其主要特征是,参加工作是城市妇女力求实现的目标与权利。

  建国伊始,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共同纲领》即获得通过,妇女取得了包括经济权利在内的各项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但由于当时工业基础十分薄弱,国家经济尚处于恢复和起步阶段,已经获得劳动权利的城市妇女的就业要求并不能完全得到实现。1952年底,全国登记要求就业的妇女有58.2万人,占全国待业人员登记总数的41.4%,而当年全民所有制职工中的女性比例仅为11.7%。在国家经济建设需要的时候全力投身于社会生产和社会工作中去,是当时政府提倡也是广大城市妇女可以接受的就业方式。正是基于这种与国民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有条件就业的指导思想,国民经济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中国城市妇女就业的发展是良性而健康的。

  从就业的规模上看,1949-1957年8年间,女职工人数从60万人增加到328.6万人,1952年后,年平均增长率在12.7%,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由7.5%逐步上升为13.4%。

  从就业的领域看,旧中国女性就业的范围十分狭窄,女工多集中于轻纺等传统的女性行业,女职员多从事于辅助性和被观赏的文秘岗位。建国后,种种传统禁区不断被冲破,妇女就业的行业逐步拓宽,许多岗位出现了第一批女职工。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一些现在看来十分女性化的职业,如售货员、售票员、邮递员,在当时还是需要多方努力才能进入的女性新领域。

  为实现“人人有活干,户户无闲人”的口号,绝大多数的城市职工家属都被发动和组织起来,安置到国营单位和街道集体企业,城市妇女长期企盼的就业意愿几乎在一夜之间得到了实现,但在轻易实现权利的同时,她们也失去了奋斗后的喜悦与珍惜,失去了选择的权利。自此,直至文化革命期间发展到极点。城市妇女达到劳动年龄、具备劳动能力,即被分配到国家需要的岗位,无需选择,也不能选择。现在40多岁的城市妇女都曾有过这样的经历,就业,这种不可选择的权利使你既不能选择何时、在何种条件下就业(即使继续深造也要得到国家和单位领导的计划和安排),也不能选择进入何种行业、从事何种职业。计划就业体制对这一时期中国城市妇女就业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是:

  从就业后的劳动权益保障看,同工同酬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国营企业已普遍实行,而女工劳动的特殊保护(四期保护和产假规定)在1953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1956年制定的《女工保护条例》中就有了明确规定,其条文的执行一直延续到1988年新的《女工劳动保护规定》颁布前。

  (二)第二阶段为1958-1980年前后的与计划就业机制相联系的计划就业方式,其主要特征是,就业逐渐成为城市妇女的一种不可选择的权利和义务。

  1958年,在大跃进的背景下,

  1.妇女就业规模和水平全面提高,但也经历了多次反复。1960年,全国女职工人数猛增到1008.7万人,比1957年的328.6万人增加了两倍多,占职工总数的比重也由1957年的13.4%提高到20%,上升了6.4个百分点。此间城市妇女的另一个就业高潮是在60年代末70年代初,大批城市新增劳动力作为知识青年被号召到农村和边疆扎根,城镇劳动力一度短缺,相当数量的城市家庭妇女组织起隶属于国营企业的“五七”工厂和“家属连”,成为城市女职工队伍中又一具有时代特色的组成部分。到70年代末城市劳动年龄内妇女就业的比例已达90%以上。但由于当时的妇女就业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和计划安置双重色彩,女性劳动力不可避免地成为计划体制下的劳动力蓄水池,妇女就业曾经几起几落。

  2.妇女就业领域继续拓宽,但行业、职业间的平均分布为日后妇女就业的发展留下了隐患。这一时期妇女就业的范围十分广泛,遍布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和各种职业,显示了以往从未被社会和女性自身认知和了解的巨大劳动潜力。但由于片面强调“男女都一样”的“左”倾思想影响,在劳动力配置中忽视性别差异,致使一些重体力部门集中了过多的女性劳动力。这种情况,在“十年动乱”时期尤为严重,为表示与旧的传统决裂,在高空、井下等重体力作业和有毒、有害工种也有女性就业,甚至成立了不少以“女子”命名的作业班、作业队。在这些单位,除个别榜样外,大部分女工的低效率是显而易见的,其负面影响直到1987年后的用工制度改革才被人们更深刻地认识到。

  3.妇女就业作为正常的社会经济现象已被全社会确认,但过度的保障和保护在把女性从家庭束缚中解放出来的同时又强化了城市女性对国家、单位的依赖。客观地看,近30年的计划就业制度对保障中国妇女就业权利,促进全社会认同男女平等,提高妇女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女性与男性同样外出就业。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责任的现实为妇女家庭地位的提高奠定了稳定的基础,男女共担家务、共同决策家庭事务成为城市夫妻关系的主流。但计划就业体制下劳动权利的不可选择性,又对城市女性经济参与水平的提高形成阻碍,很多人渐渐习惯于对国家、单位的依赖,习惯于“以家庭为主,以工作为辅”的新的“女主内”生活模式。这些为以后城市妇女经济参与的劣势埋下了伏笔。

  (三)第三阶段为80年代开始至今的伴随计划就业机制向市场就业机制过渡的从被安置到自我发展的转变时期,其主要特征是有机遇又有挑战的自主择业。

  8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制度变革。在向市场就业过渡初期,广大城市职业女性同男性一样首先感受到的是前所未有的发展机会,特别是她们当中的佼佼者,通过人才流动、自谋职业获得了发展自我的选择空间和贡献社会的新岗位,而更多的女性则安稳地享受着改革事业的收入提高等实惠。但随之而来的优化劳动组合、全员劳动合同制、减员增效、人员分流等劳动人事改革举措不断地打破着人们的“铁饭碗”,城市女性或主动或被动地开始重新审视自己、认识市场、接受市场、走向市场。尽管在劳动力资源的重新配置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理性”和国家保护弱化的双重冲击,以及传统观念的重新抬头,导致女性“下岗失业比例偏大”、“职业结构下沉”等性别利益分化现象,但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整体推进和城市妇女摆脱依赖、自我解放的创业行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促进了城市妇女就业的良性发展。反映社会转型期中国城镇妇女经济参与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机遇与挑战”并行对中国城市妇女就业产生了双重影响:

  1.城镇女性就业的比例和总量一直处于稳步增长的态势,但女性就业、转业困难不容忽视。改革后尽管国家保障就业模式逐步取消,但女性就业的规模仍随经济的发展而增长。18年来女职工人数的年增长率与基期增长率均高于职工总数及男性职工人数,1996年与1978年相比,女职工人数增加了78.5%,年增长率为4.36%,而职工总数的增长为56.3%,年增长率为3.13%。但是由于法律保障尚未规范,传统观念与计划管理遗风对某些领导的共同作用以及女性整体素质的偏低,女大学生就业困难、下岗女工增多、失业周期延长、再就业难度加大等问题也日益严重。

  2.妇女就业的行业和职业结构有所改善,但受市场供求与运作机制的影响,性别职业及部分女性职业下沉的现象开始凸现。1995年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与1982年相比,女性在需要高智能人力资本的职业就业的比重稳步上升,女性的职业特质得到发挥,已形成了一批以第三产业为主的偏女性行业,这些变化使长期以来中国妇女就业层次偏低、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得到改观。但数据同时表明,受文化技术水平低、高学历女性低层就业、农业女性劳动力末位转移等的影响,中国城镇女性就业的总体层次仍然偏低。此外,“青春职业”、“性别职业”的出现以及下岗、失业女性再就业困难导致的降格以求和向家庭服务业集中的趋势,亦将强化女性的角色定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妇女职业地位的降低。

  3.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继续得到落实,但个人收入上男高女低的总体趋势依然存在。1997年中国职工生活进步调查数据表明,随着劳动者整体收入水平的提高,城镇女性收入正在同步增加且渠道拓宽,女性中不同学历、不同经济类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与不同年龄间收入差距的缩小两种趋势的并存则表明,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已经被打破、知识、技能、劳动成效正在成为决定女性劳动力价格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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