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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本月起十类合同需备案
www.110.com 2010-07-17 13:46

  导言:“本人已详细阅读了上述条款,并完全接受条款内容。”在现实生活中,房产买卖、装修、供电等商业格式合同随处可见。消费者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往往来不及阅读或者无法完全理解条款内容,只能被动接受……如今,消费者这种被动的地位开始改变。今年1月1日,《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开始实施,我市经过半年的前期准备宣传试点工作,本月起,贵阳市工商局根据《条例》中相关规定,已开始了对全市房屋买卖、房屋中介、住宅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合同等10类格式合同的备案工作。工商部门可责令商家限期对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改正,合同提供方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工商部门可以将其违法情况向社会公布。

  生活处处皆“格式” 《条例》为消费者“撑腰”

  去银行开设账户,银行会拿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去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交易手续,营业部会拿出“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去买房,开发商拿出早已拟定好的格式合同,你不签一切就免谈。遇到纠纷时,经营者往往以消费者已经“签字同意”为由,推卸责任。像这样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消费者对此显得无能为力。

  贵阳市工商局市场合同处负责人黄智平介绍,所谓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定的条款。近年来,市工商局时常接到合同方面的投诉,但由于发现合同签订时明显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发生纠纷时根本无法调解,消费者只能吃“哑巴亏”。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去年9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经过半年多的筹备,本月起市工商局依据《条例》,开始了几大类格式合同备案工作,从此,相关行业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将面临工商备案这一关的检验。《条例》一是对格式条款内容作细化,使《合同法》有关规定更具操作性;二是对格式条款的监督形式作了规定。签订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干预应当适度。为此,《条例》规定采取备案制形式对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采取事后监督,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不妨碍民事活动正常进行,不影响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

  为便于操作,《条例》对与消费者利益最为密切、出现问题较多的十大类合同作了列举式规定。分别是: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旅游、医疗合同;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消费贷款合同;运输合同;拍卖、招标、典当合同;农产品订单合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以上这些行业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在首次使用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样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已备案的合同样本,格式合同提供方变更格式条款内容的,应当自启用含变更后格式条款的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样本重新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已备案的含格式条款的合同样本,应当在其明显位置加注已备案标记。格式合同样本的备案,不排除提供方因格式合同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商家拒不修改“霸王条款” 工商部门对其动真格

  黄智平告诉记者,如果相关行业不按规定将格式合同提交工商部门备案,或者对其中“霸王条款”拒不修改,那么工商部门将会对其动真格。

  《条例》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接受监督检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格式合同提供方违反规定未报备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向社会公布未备案的单位名称、合同名称、内容等。格式合同提供方不按照规定修改或者逾期不作修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其违法情况向社会公布。

  黄智平表示,合同备案是一项比较庞大的工作,市工商局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点后面”的思路,逐步推开,最终目标是推动合同真正达到平等原则。此项工作已启动实施。市工商局在6月份前对全市100多家企业进行了《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的培训,并同时启动了合同备案的试点工作。从7月份起,购房合同备案工作将逐步在全市推开。针对重点行业,工商部门又联合相关主管部门专门下发了文件进一步明确具体备案细节,比如5月底,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通知要求,从7月份起,我市工商部门对商品房买卖等合同格式条款实行备案登记。同时,市工商局还会对格式合同经营者使用合同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与备案合同一致。

  贵阳典正律师事务所卢安龙律师认为,目前,我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立法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合同法》,其中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最为明确,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并不能保证格式合同的有效施行。由于没有法规明确行政管理部门对格式合同的监管事宜,这两年,发生的合同纠纷诉讼案件有增无减。此次实施的《条例》意义重大,从法律上完善了格式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加大了对格式合同提供方违法的惩处力度。这让工商管理部门行使职权时有法可依,将会有效减少日后合同纠纷,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相应减少社会为此付出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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