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许某原为海南省农垦建筑公司下属第十工程处负责人,1993年在负责海南农垦大厦施工期间,以工程处名义向其妻符某借款450余万元。1992年7月,农垦建筑公司和许某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将其下属的第十工程处交由许某承包经营,独立核算,包干上缴。
该谁来还债?
许某原为海南省农垦建筑公司下属第十工程处负责人,1993年在负责海南农垦大厦施工期间,以工程处名义向其妻符某借款450余万元。2006年两人协议离婚后,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海南省农垦建筑公司归还和支付该笔借款以及利息1670余万元。一审法院经两次审理后,作出了支持符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今年“两会”期间,海南省农垦系统近20名人大代表联名致信海南省高院,质疑该案的判决结果。在人大代表的监督下,二审法院于近日撤销了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
莫名飞来1670万元“债务”
2007年10月,海南省农垦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建筑公司”)突然收到了法院送来的一纸诉状,这份原告为符某的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农垦建筑公司归还和支付其借款以及利息1670余万元。
看着这莫名飞来的巨额“债务”,该公司负责人一头雾水,因为他们跟这个符某根本就素不相识,更没有发生过业务往来。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该公司赶快请来法律顾问了解情况研究对策。经过多方调查后才知道,原来这桩官司和公司以前的一份承包合同有关。
1992年7月,农垦建筑公司和许某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将其下属的第十工程处交由许某承包经营,独立核算,包干上缴。承包期为三年,平均每年完成施工产值800万元,每年上缴管理费8.8888万元。在承包期内,第十工程处的债权债务、工作责任、经济纠纷等均由承包人许某负责。
同期,双方又签订一份《农垦建筑公司经营承包责任书》,约定许某继续承包第十工程处至1998年12月底,承包人所有承包的工程款,必须汇入农垦建筑公司的专款专用银行账户。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对债权债务、经济纠纷、安全事故责任等等费用全部负责,承包人所持的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银行存取款专用章只限于生产施工中处理内部工作往来事宜、资料证明和存取款使用,不得用于签订承包工程施工、产品加工、货物购销合同,违者后果自负。
据查,1993年9月至1996年5月期间,许某未经公司领导同意,擅自借农垦大厦工程项目施工先后8次向自然人符某(当时为许某之妻)借款454万元,并与其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了高额借款利息。正是这些借款成了农垦建筑公司日后莫名飞来的巨额“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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