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海事案例 >
海南南津船务公司诉海南省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案情」

  原告:海南南津船务公司(下称南津公司)。

  被告:海南省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进出口公司(下称建材公司)。

  1990年7月28日,南津公司与建材公司在海口市签订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南津公司派“津浩”轮承运建材公司2000吨煤,从厦门港运至三亚港,运价40元/吨:“津浩”轮拟于7月30日抵港受载,装港四天,于8月5日前抵三亚港;合同签订后15日内,建材公司通过银行向南津公司支付运费;合同还对船舶在港时间、滞期费和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按交通部颁布的运输规则处理。

  合同签订时,南津公司“津浩”轮在泉州港等待卸货,于7月29日开始卸货。7月30日,因下雨停卸,8月3日又开始卸货至8月5日完毕。“津浩”轮于8月6日抵厦门港,于当日1900时开始装煤,至次日装货完毕。经厦门理货公司理货,煤重量为2033吨,并由厦门港东渡装卸公司出具“水运货物交接清单”,载明重量如上。“津浩”轮于8月8日离开厦门港,中途因主机故障曾到广州文冲船舶修造厂修理,并于8月15日从广州驶往三亚港。8月17日,“津浩”轮抵三亚港锚地,于20日靠三亚港7号码头卸煤,21日卸货完毕。三亚港对“津浩”轮的卸煤没进行测算,仅以该港“按来货原来原交”的惯例,由交接员按托运数2033吨在“水运货物交接清单”上加盖“三亚港务管理局仓库货运凭证专用章”予以签收。建材公司收货时发现煤积水过多,即向“津浩”轮提出异议。三亚港为此作出货运记录:“该轮煤在卸船过程中,湿水量比较严重。”“津浩”轮大副亦在货运记录上注明:“厦门下雨2天及货主要求立即装煤,水份较大。”建材公司经委托三亚商检局进行水尺计重测算及水份化验,检验结果为:自“津浩”轮船舱卸出的煤总重量为1946吨。“津浩”轮大副在水尺计重记录表上签字认可。

  建材公司于1990年7月4日和三亚市天涯水泥厂签订购销煤炭合同,约定建材公司从8月份起每月供煤1000吨,8月5日前供煤2000吨,总吨数为6000吨,每吨价217元。因“津浩”轮未能在8月5日前抵三亚港,建材公司向天涯水泥厂交货迟延,天涯水泥厂拒收,致该批煤在三亚港堆场堆放15天。此后,建材公司经过地磅出仓,出仓实数为1795.59吨,并按此数每吨211.61元降价售给了天涯水泥厂。

  建材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南津公司预付运费。双方经协商未果,南津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南津公司诉称,本公司已经交付承运的煤炭,建材公司收取后,以种种借口长期不支付运费。要求建材公司支付运费80000元和滞纳金116800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