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承包人的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如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或者缓建(比如发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就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主张索赔,例如窝工损失、机械设备闲置损失、脚手架租金损失等。
以案为例,某施工单位(乙方)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工业厂房施工合同。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短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要求乙方临时停工1个月。乙方基于工期拖延而产生的停工、窝工和材料积压等费用损失向甲方发出索赔报告并经甲方签收。后双方因索赔问题发生纠纷,法院根据乙方提交的索赔证据和甲方签收记录,判决支持乙方的诉讼请求。
承包人如何应对类似索赔事件?
一、在合同中约定,如发包人或者工程师一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索赔报告的,视为认可。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的36.2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执行。
二、索赔事件发生后尽快收集、固定索赔证据。在主张索赔权利时,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作支持,索赔证据应当及时准确,有理有据。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开始时,就应该建立严格的文档管理制度,以便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地积累各方面资料;在索赔事项发生时,更要做好同期记录。
三、制作书面的索赔报告以及能够反映索赔内容的书面回执。索赔报告的内容包括:1.索赔事件的概况;2.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3.索赔事件造成的实际损失及承包人为减少损失所做的努力;4.索赔事件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5.能够证明上述内容的索赔证据。
四、在一定时间内(见合同约定,一般是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8天内)向发包人或者工程师提出索赔报告,要求对方签收书面回执。涉及重大索赔金额的索赔报告建议由专业律师指导起草。
五、发包人或工程师如拒收或者推搪,以EMS形式快递并留存好邮寄凭证。若所涉金额巨大,还可委托公证机构公证邮寄内容等手段进一步固定证据。
最后,要提醒承包人注意的是上文所指工程停建、缓建必须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而不是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甚至是承包人的原因所导致。工程停建、缓建后,还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和避免损失,妥善保护好已完成工程并做好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将自有机械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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