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理项目招投标,取消投标报名程序,实行资格后审。
第四条 招标公告应在大庆建设信息网()网站上发布。
招标公告发出后,投标人应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在指定的网站上统一答疑。
第五条 投标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或交纳投标保证金方式。保函或担保应为不可撤销,保函或担保中的招标人名称统一按“大庆市财政局”填写。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半小时内,在开标现场向市财政部门交纳。
中标人投标担保可以直接转为履约担保的一部分。
第六条 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项目总监及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必须证企相符,为本企业注册人员,且不得超越自身从业资格条件和职责范围承担监理工作。
第七条 外埠监理企业投标报名前应到大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备案有关手续。
第八条 监理企业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或外埠监理企业未取得投标备案手续的,监理企业及企业总监在开标时信用等级为D级的,不得参与投标。
第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确需同时兼任或变更的,需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最多不得超过两个工程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并应常驻施工现场。被更换的项目总监再次投标时,其业绩及荣誉不再加分。(因项目本身原因无法按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的除外)。
第十条 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的业绩应在已备案的监理合同和中标通知书(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直接发包通知书)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方能认定。业绩时间以合同约定的开工年份为准。
第十一条 投标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配备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不得低于《大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庆建发[2007]34号)大庆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时应采用电子辅助评标方式评标。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提供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在开标时当众进行核验,电子标书当众导入。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评分标准》(附件1)评审,分数在80分(含80分)以上者,由招标人在其中依次随机抽取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十五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在量化评分时发现问题才可扣分,并书面写明扣分原因,否则不得扣分。
第十六条 各监理企业应及时将人员基本情况、企业和人员所获奖项、业绩情况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将以上资料、信用档案及监理企业以往中标项目班子情况,进行汇总并在网上进行公示。评标专家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复印件及网上提供的汇总表和文件进行评审,投标人无需提供以上资料原件。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风险抵押制度执行市建设局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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