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程纠纷 > 工程招标投标 >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 >
海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17 14: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南省境内进行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施工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㈠具体范围

  ⒈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㈡规模标准

  ⒈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⒉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海南省水务局是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㈡依照国家、水利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㈢受理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㈤组建并管理海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㈥负责省内除国家重点水利项目以外的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七条 海南省水务局依法对全省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和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㈠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㈡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否决。

  ㈢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八条 海南省水务局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省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㈠符合第三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且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大于100万元的;

  ㈡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㈢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㈣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㈤应急度汛项目;

  ㈥其他特殊项目。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㈠省重点水利项目经海南省水务局会同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审核后,报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㈡非省重点水利项目报海南省水务局批准。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施工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海南省水务局批准:

  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㈡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㈢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

  ㈣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㈤在建工程中追加小型附属工程;

  ㈥其他特殊项目。

  第十三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当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时,经海南省水务局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

  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㈢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㈣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经验;

  ㈤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㈥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㈠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㈡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㈢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㈣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㈤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证明材料;

  ㈥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㈡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㈢监理单位已确定;

  ㈣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㈤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向海南省水务局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并向海南省水务局报告备案。

  (三)向海南省水务局报告备案后再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海南省水务局报告备案。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四)向海南省水务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在《海南日报》等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㈡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㈢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㈣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㈤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㈥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㈠投标邀请书;

  ㈡投标人须知;

  ㈢合同主要条款;

  ㈣投标文件格式;

  ㈤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㈥技术条款;

  ㈦设计图纸;

  ㈧评标标准和方法;

  ㈨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水库枢纽工程、水电站工程、灌区工程、道路工程等施工招标一般应采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00年版),堤防和疏浚工程应采用水利部颁发的《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1年版)。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四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五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包括企业法人资格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施工资质等;

  ㈡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㈢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㈣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㈠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同时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㈡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

  ㈢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人民币。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日。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条 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㈠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㈡审查投标人资格;

  ㈢编制标底;

  ㈣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㈤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㈥草拟合同;

  ㈦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三十四条 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三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四十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编制与该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第四十二条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设有标底时,评标标底可采用:

  ㈠采用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为评标标底,标底A一般可在招标项目相应的施工图预算价的上下浮动5%的范围内。

  ㈡采用复合标底,按“二次平均法”算出。先由招标人提出招标人标底A,后算出投标人各有效报价的平均值B,再将A与B平均得出复合标底C,C即为评标标底。投标人报价在标底A上浮5%(包括5%)至下浮15%(包括15%)的范围内时为有效报价。若有效报价范围内的投标人少于3个时,则本次招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水利工程施工的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㈠投标函;

  ㈡投标报价;

  ㈢施工组织设计;

  ㈣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四十八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等投标资料。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且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五十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二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㈠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㈡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㈢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㈣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㈡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㈢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㈣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㈤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五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五十六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

  ㈡宣布开标人员名单;

  ㈢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㈣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㈤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㈥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㈦对上述工作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十七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㈠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㈢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后按废标处理:

  ㈠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㈢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或修改了总报价但没有相应修改单价的;

  ㈣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㈤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㈥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㈦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㈦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评标标准与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六十条 招标人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六十一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㈠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㈡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㈢施工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㈣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㈤主要施工设备;

  ㈥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㈦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㈧财务状况。

  第六十二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多因素法)、标价法(单因素法)等。

  对于技术相对简单,工期较短的堤防工程、灌区工程、道路工程、引水(供水)工程、疏浚工程、附属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少于500万元的水库枢纽等工程一般可采用标价法评标。技术复杂的其他工程可采用综合评分法。

  采用标价法评标时,宜采用复合标底,以报价最接近复合标底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应按第六十一条的要求,对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总体布置、主体工程施工、施工进度、技术资源配置、质量与安全管理等)、业绩与信誉等按不同权重进行评分,以得分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评标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应有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专家应当从海南省水务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以从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十四条 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海南省水务局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者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后,应对自己的日程安排保密,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其代理人进行私下接触或电话联系,不得收受或准备收受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对于职业道德差、显失公平公正的评标委员(包括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的资格,5年内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六十五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㈡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㈢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㈣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㈤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㈥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㈦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㈧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㈨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第六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不应当再收取招标文件费。

  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秘密评审,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六十九条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查后按废标处理。

  第七十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㈠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㈡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报海南省水务局备案。

  第七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向海南省水务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书面总结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㈠招标范围;

  ㈡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㈢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㈤中标结果。

  提交招标投标总结报告7日后,由招标人发中标通知书。

  第七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七十五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报海南省水务局备案。

  第七十六条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原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第七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可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签订合同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招标人。在工程竣工完毕后30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不按时退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十八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由原海南省水利局发布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