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存(6)
www.110.com 2010-07-17 14:32
五、提存的条件
提存是为救济债务人因债务履行受阻而处于不利状态所采取的方法,因此只有符合提存条 件时方能进行。提存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须发生阻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原因。在各国法律中,一般都对提存的法定原则作出明文 规定。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对于已提出的给付拒不受领或不能受领时,应负迟延责任,债务 人可将给付提存,这为罗马法以来得为提存的主要原因之一。《合同法》第101条在总结以 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提存原因作了具体规定,包括:(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应注意的是,债权人拒绝受领只有在债务人现实提出履行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可以是实际交 付,也可以是言词提出,如果债务人未现实提出给付,则不构成债权人拒绝受领。(2)债权 人下落不明。这不仅包括不知何人为债权人、债权人去向不明,而且指债权人的代理人或财 产管理人也无法联络。如果债权人下落不明,但其指定了代理人,或根据《民法通则》已被 宣告为失踪人并由法院指定了财产管理人,则不能构成提存原因。(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 承人或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这种情况是指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后,债务人不 知道向谁履行债务,同样应准予提存。(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合同法》第70条规定 ,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 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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