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资产评估业务的特点
从近年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看,资产评估工作表现出以下特点:
1.从交易价格看,大部分重大资产重组直接以评估值作为交易价格,少数以评估值为参照,上浮或下调一定的比例。
2.从采用的评估方法看,基本选用法定的3种方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未见采用清算价格法),主要运用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的运用有上升的趋势,特别是在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时使用。
3.评估结果通常较原账面值增幅较大,关联交易中资产评估平均增值率、增值额均明显高于非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购买大股东资产的平均评估增值率与增值额均显著高于大股东购买上市公司资产,无形资产的评估增值率、增值额远高于其他类资产。
4.资产评估机构的“属地”色彩过浓,行业集中度不高,执业水平参差不齐。
5.评估收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统计,在上市公司为资产重组支付的各项费用中,评估费所占的比重最大,高达62.5%.
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资产评估业务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前,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的资产评估工作正在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但就总体而言,资产评估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其规范化程度明显弱于审计行业,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估行业缺少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具体的操作规范。
自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91号令)发布十多年来,国有资产的状况、证券市场的发展、社会经济环境等已发生很大变化,而90年代初颁布的资产评估法规基本上从保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出发,覆盖面及科学性均存在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资产评估已由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扩展到为公共利益服务,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至今尚未制定统一规范的法律、法规,资产评估的作用和法律定性不明,立法的滞后使评估准则的制定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因此,与会计行业根据市场发展而不断发布的众多准则相比,评估行业发布的准则少,明显缺乏操作的理论指导,这也是评估行业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根源之一。
(二)评估机构执业质量不高,缺乏公正性和独立性。
1.评估师执业水准不高,推卸对评估结果准确性应承担的责任。这类问题通常表现为:(1)在评估报告中借“特别事项说明”将责任完全或部分推卸给上市公司或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2)评估报告中设定过多的假设条件,且过于理想化,导致评估结果脱离相关资产的实际情况,影响对被评估对象实际价值的判断;(3)评估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执行的评估程序不完备。
2.评估师选择和运用的评估方法不合理,缺乏应有的执业谨慎。评估方法是影响评估结论的关键性因素,而资产评估现行法规在这方面规定得较为原则,因此,评估师为满足客户需要而人为选用不适当评估方法的动机较强。
实务中的问题表现为:在具备选择两种评估方法条件的情况下,评估师只选择对客户最有利的一种方法;甚至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误用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人为造成资产大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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