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相关财务资料和数据表单位:万元
A公司(分立前):资产帐面价值:5800评估价值:6800负债帐面价值:3000评估价值:3000净资产帐面价值:2800评估价值:3800
B公司:资产帐面价值:2600评估价值:3000负责帐面价值:1000评估价值:1000净资产帐面价值:1600评估价值:2000
有关当事各方的所得税处理为:
1.由于企业分立时未发生非股权支付额,对A公司不计算分立资产的转让所得,即分立出去的净资产虽然高于账面价值400万元,但视为免税重组,免于计入A公司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这一点与会计处理是一致的,因为在会计核算上A公司也不产生重组收益。
2.A公司在分立时如果有未超过法定补亏期限的亏损,可按B公司分立得的净资产占A公司原全部净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税法中未明确按公允价值还是按账面价值计算比例),由B公司在分立后的剩余补亏年限内弥补。这一点与会计核算完全不同,首先是A公司的可弥补亏损既不是其账面“未分配利润”的余额,也不是以前年度的会计亏损,而是有关年度按税法作纳税调整后的余额尚可弥补亏损。其次,B公司在将分立资产、负债入账时,将净资产直接记入“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项目,并不按分立资产比例将A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在B公司人账。
另外,在分立时如将A公司的部分应交税金分入B公司,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由B公司承续纳税义务。
3.由于B公司在建账时,系按评估确认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对其高于账面价值的4d0万元在以后各年应逐项据实调整或进行综合调整,假定采用综合调整,期限10年,则每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
出于谨慎性考虑,B公司可将评估增值枷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132万元在人账时记入“递延税款”贷项,这样其人账的资产价值为3000万元,负债为1132万元,净资产则为1868万元。
4.假设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600万元,甲、乙、丙、丁在B公司仍平均持股,每位股东的股权份额为400万元。由于在免税分立业务中对A公司的四位股东未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为防止有关各方利用分立业务进行避税,“119号文”中对被分立公司股东分立后的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变化作了限制性规定,简单来说原股东在分立后各相关企业的股权投资计税成本应与分立前持平。不管甲、乙、丙、丁四位股东在其公司账面如何记录长期股权投资,其在A、B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只能从下列两种方法中选择:
(1)甲、乙、丙、丁四位股东在B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为零,在A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仍为各500万元;
(2)调整计算,首先计算在B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总额为:股东持有旧股(A公司)的总成本*B公司分立的净资产(公允价值)/A公司原总净资产(公允价值)=2000*(2000/ 3800)=1052(万元)
甲、乙、丙、丁四位股东可平均获得的新股计税成本为263(1052/4)万元,其所持的A公司股份(旧股)计税成本调低到237(500—263)万元。
在上式中,“119号文”中并未明确规定应按公允价值还是按账面价值的比例调整旧股,这里是按公允价值计算。
5.A公司被分立后,应相应转销分立出去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但在转销所有者权益项目时,如果转销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项目,应经过税务机关核准,因为转销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具有应税属性,其中视为对股东所作的分配额,股东应按规定计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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