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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方案范例(3)
www.110.com 2010-08-05 14:54

股份。每股认购价格为根据适用法律规定的公式计算确定的深发展董事会批准本次股份认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深发展股份的股票交易均价,即每股18.26 元人民币。

  (2)本次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2009 年6 月12 日,本公司与NEWBRIDGE 签署了《股份购买协议》,受让其持有的深发展520,414,439股股份,NEWBRIDGE有权按照协议的约定选择要求本公司:(1)全部以现金人民币11,449,117,658元支付;或者(2)全部以本公司新发行的299,088,758股H股支付。

  (3)目前,本公司已持有深发展1,056,423股股份,平安寿险已持有深发展144,271,825股股份,本公司和平安寿险合计持有145,328,248股股份,占深发展目前总股本3,105,433,762股的4.68%。除此之外,本集团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深发展股份。

  在本次交易完成时(指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受让的股份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登记至本公司名下,以及本次股份认购的深发展新发行股份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至平安寿险名下,以发生在后者为准。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完成")以及本

  次交易完成前的任何时点,本集团将采取合法和可行的措施,保证其拥有权益的深发展股份不超过深发展当时已发行股份的30%。

  (4)本集团目前持有深发展的股份不超过其目前总股本的5%。本集团与深发展不存在关联关系,本集团与NEWBRIDGE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董事会审议情况

  (1)本次股份认购的董事会审议情况

  平安寿险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6 月8日至2009 年6 月11 日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投票董事11人,实际参与投票董事11 人,会议有效行使表决权票数11票,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平安寿险《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平安寿险董事会以11票赞成、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认购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议案》,同意本次股份认购,并同意与深发展签署《股份认购协议》,认购深发展非公开发行的不少于3.70亿股,但不超过5.85 亿股股份,每股认购价格为根据适用法律规定的公式计算确定的深发展董事会批准本次股份认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深发展股份的股票交易均价,即每股18.26元人民币。

  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09年6月12日在上海市张江中国平安后援管理中心2号楼8楼董事会议厅召开,同时在北京、深圳和香港开通视频分会场。会议应出席董事18人,实到董事15人,董事胡爱民先生书面委托董事长马明哲先生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董事白乐达先生书面委托董事伍成业先生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董事周永健先生书面委托董事夏立平先生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本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马明哲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充分审议,以1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购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议案》,同意平安寿险与深发展签署《股份认购协议》,认购深发展非公开发行的不少于3.70亿股,但不超过5.85 亿股股份,每股认购价格为深发展董事会批准本次股份认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深发展股份的股票交易均价,即每股18.26 元人民币。

  (2)本次股份转让的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09年6月12日在上海市张江中国平安后援管理中心2号楼8楼董事会议厅召开,同时在北京、深圳和香港开通视频分会场。会议应出席董事18 人,实到董事15人。董事胡爱民先生书面委托董事长马明哲先生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董事白乐达先生书面委托董事伍成业先生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董事周永健先生书面委托董事夏立平先生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本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马明哲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充分审议,以1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协议受让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与NEWBRIDGE签署《股份购买协议》,受让其持有的深发展520,414,439股股份。

  NEWBRIDGE有权按照协议的约定选择要求本公司:(1)全部以现金人民币11,449,117,658元支付;或者(2)全部以本公司新发行的299,088,758股H 股支付。

  3、监管审批程序

  (1)本次股份认购尚需获得深发展股东大会批准;

  (2)本次股份转让的对价支付方式若为本公司新发行的H 股,则本公司新发行H股需获得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及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批准;

  (3)本次交易需获得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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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公司法务专长律师:

   山东青岛 电话:13869829971,一九九八年十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现执业于清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公司并购重组与破产管理部主任。刘莉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青岛市律师协会会员,青岛市劳动争议委员会特邀仲裁员。擅长的业务领域有公司并购、重组与清算、国际贸易纠纷、离婚纠纷等业务。刘莉律师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较高的诉讼技巧,具备很强的应变能力,其雄辩的口才及准确的案情分析能力,有效处理纠纷的诸多业绩,已经深深赢得众多当事人的信任和钦佩。

   河北保定 电话:15903125258,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执业证号030402115865。毕业于河北大学,获法学学士。保定电台法律节目特邀嘉宾律师。原在保定某法院工作,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司法职业资格统一考试,自执业以来,先后担任过数十家企事业及集团公司、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也办理了大量的刑事、经济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其代理的长城公司网上拍卖案、某某故意杀人案、非法利用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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