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会协[2002]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资产评估协会:
为了规范全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加强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管理,现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二日
附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注册成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或考核合格;
(二)年龄在65周岁以内;
(三)最近五年内在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24个月以上。
第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五)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不满二年的;
(六)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四条 申请注册应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或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明或考核批准文件;
(三)申请人与执业所在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四)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或者离退休证明;
- 上一篇: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
- 下一篇:杭州市土地资产评估暂行办法
相关文章
- ·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变更手续的暂行办法
- ·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印发《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吉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科委系统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机电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
- ·潍坊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的办法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印发《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
- · 如何规避商业银行法律风险
- · 英国企业合并控制的法律改革
- · 数个抵押权清偿顺序
- · 保险公司破产清偿顺序国际比较
- · 云南白药获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批
- · 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 · 河北廊坊调整企业改制补偿金支付
- · 什么是股东会
- · 股东会决议的资本多数决机制
- · 隐名合伙的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