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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5)
www.110.com 2010-08-05 15:19

评估前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评估合同书,并明确收费标准和具体办法。

  第三十条 资产评估费用列支渠道:

  (一)出售、转让的评估费用,在出售转让中支付;

  (二)兼并的评估费用在被兼并方的收入中支村;

  (三)破产清算的评估费用,作为清理费用处理;

  (四)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的评估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支付;中外合资、合作的评估中应由中方承担的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五)租赁、承包、抵押、业绩评估等资产评估费用,在委托评估方的企业管理费或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涉外资产评估的收费比照国际评估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各项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按国家专门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 非国有资产的评估,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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