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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
www.110.com 2010-08-05 15:19

计工作及业务培训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六)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七)本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审计或审计调查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本单位权力机构或主要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现场勘察实物;

  (三)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对正在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予以制止并报告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

  (四)经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生产经营的资料予以封存;

  (五)经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责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违反财政、财务收支法规的行为进行整改;

  (六)参加或列席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召开的有关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重大经济决策会议;

  (七)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询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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