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在印尼举行APEC会议期间,来自19个国家的50多位学者和专家就私有化问题进行了研讨,纵观近20年来各国尤其是亚洲国家在私有化方面的经验,其中有一项重要结论是:公司治理的改革需要在私有化之前或同时进行,以使私有化取得最佳效果。
实例也证明,公司治理较完善的企业在市场上的表现也往往更好。
在智利,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私有化过程中由于忽略了公司治理的推进,结果是一些管理者和少数股东通过掌握少数股权就控制了公司的全部利益。后来建立了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来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才使私有化改革取得正面效果。
在捷克,私有化主要通过资本市场进行,于是出现了2000多家和数百万股东,但随之而来的是股权集中化和公司纷纷退市,失败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政策和公司治理规则。
在我国,政府和专家也一直认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包括明确产权关系和建立公司治理结构,是国企改制的核心,但要真正在实践中被贯彻并非易事。中国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身份直接控股和参股了700多家企业,政府接管这些企业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明确产权关系和建立公司治理结构,但要完成这项工作,恐怕要花费几年的时间。因此,在加快国企改制的同时,一定要加强公司治理的健全完善。
关键是国资代表的“到位且不越位”
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缺位”是建立公司治理结构遇到的头等问题,“内部人控制”又是公司治理有效发挥作用的在障碍。国资委的成立对解决“所有者缺位”虽有帮助,但同时又提出了新的问题。
公司治理是要建立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因此各角色的到位和明确是建立公司治理的前提。目前,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制公司或是其它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代表通常是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但在这些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中,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团队的人员高度重合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国有资产的经营权极其分散,同时缺少明确有效的考核体系,结果是绝大部分国有资产没有真正的代表,且不提国有资本的利益最大化,国有资产的流失已非罕见。因此,国资委的成立明确了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国资经营机构的建立也将有利于对国有资产的集中管理和运作。
所有者“到位”的同时,人们自然开始担心其“越位”甚至回到“政企不分”的老路上去。避免这个现象的产生,就要明确两个方面:一是国资委作为政府部门应负责制定有关国资管理的政策,不应直接面对企业,而是委托国资经营机构对国资企业进行管理。二是需要明确国资经营机构的定位,包括与国资委的关系,与被参控股企业的关系。对此,我们不妨参照国内外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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