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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非货币出(3)
www.110.com 2010-07-08 13:00

    以上,皆为出资方将其对被投资公司享有的债权转成股权的情况。对债务人公司即被投资方而言,“债转股”将导致其负债减少同时所有者权益增加,而总资产没有变化。这种类型的债转股,将有利于降低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将债权转成股权的出资方,从原来的债权人转变成股东,其对公司财产的受偿权将劣后于其它债权人,因此对其它债权人是有利的。

    (二)关于投资方将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作为出资投入到被投资企业。

    除了上述“债转股”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投资方将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作为出资投入到被投资企业作为出资,这种债权出资方式,与上述“债转股”有很大区别,对被投资企业而言,将导致其资产增加同时所有者权益增加,总资产也增加。

    除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投资方与债务人约定不能转让或依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债权,笔者认为债权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法定条件,因此债权作为出资法理上当无问题。由于投资者以债权作为出资,实际上发生投资者将债权转让给被投资公司的效果,因此,投资者应将债权出资的行为通知债务人。债权作为出资由被投资公司享有后,债务人对投资方的抗辩,可以对被投资公司享有。

    但是,以投资者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作为出资,需要解决债权出资所固有的缺陷问题,这主要涉及以下二个问题,一是债权的真实性问题,即如何防止以假债权出资;二是债权实现的不确定性,即最终能使债权得以实现,不致落空,避免债权出资只成为被投资公司帐面上的资产,而不能转化为被投资公司实际的资产。笔者认为:上述疑虑不应构成债权出资的法律障碍,这与一般的债权转让行为中,原债权人负有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一样,如果原债权人违反了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则属于其违反了出资义务。根据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投资者以债权作为出资,其隐含的出资义务就是要确保在被投资公司无过错的前提下,可实现这项作为出资的债权,所获得的利益不低于这项债权出资在入资时被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至于在不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前提下,所出资的债权能否实现,则属于债权本身的正常风险。

    其实,出资人以其它类型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如出资人以实物出资,同样存在所出资的实物闲置不用的可能性,以知识产权出资,也存在所出资的知识产权无法转换成对公司生产经营有利的成果。如果因非被投资公司的过错,如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又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因不可抗力、债务人抗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债务无效的抗辩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等等)债权无法实现,应视为出资人违反了权利瑕疵担保义务,适用《公司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公司资本充实,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关于以其它财产权利作为出资

    (一)可转让的债帐收入

    如有特定机构管理的不动产收益权,如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是否也可作为出资呢?笔者持肯定意见。究其原因,因为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不动产收益权可作为质押物,而质押物本身就应该具备价值的确定性及可转让性,这与《公司法》规定的非货币财产的出资条件相同。

    (二)探矿权、采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因此,笔者认为探矿权、采矿权可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根据法律规定,须经依法批准,且被投资企业主体资格须符合特别法规定的要求。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符合法律条件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

    六、结语

    总而言之,此次新的《公司法》,是一部积极鼓励投资创业的法律,极大地开拓了非货币财产的出资范围,同时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殛需立法部门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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