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在我国,公司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缴出资总和。对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就是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国家实缴出资额,对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本条关于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公司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必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能够承担其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责任和义务,这既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的反映,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公司资本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财产保证。因此,注册资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各国公司法都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了规定,达不到最低限额的,公司不能成立。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由于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补偿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立法机关制定时关于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必须考虑保险公司经营的特点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本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如果投资者的实缴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达不到这一最低限额要求,即不足二亿元,保险公司不能成立。可见,本法对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高于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一般要求。本法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能够及时理赔,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切实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能力。
(二)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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