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
www.110.com 2010-07-09 11:23
失效日期:2004-6-15
为履行我国加入WTO的对外承诺,中国保监会决定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2002]2号)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第(四)项。
二、删去第九条第二款;第一款修改为:“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筹建保险公司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第十条第一款的“应在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修改为“应在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可延长六个月”修改为“筹建期可延长三个月”。
四、删去第十五条第(一)项。
五、第十七条修改为:“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需要并结合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规模、偿付能力、经营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内控制度建设等情况对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予以审批。”
六、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款修改为:“中国保监会收到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说明理由。”
七、第二十八条增加第一款:“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完整开业申请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保险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保险公司并说明理由。”
八、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对保费收入和投资额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大型工商企业,保险公司可以异地承保。”
九、第八十六条修改为:“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必须将其承保的保险业务根据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再保险公司办理法定分保。”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 ·关于《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 ·关于修改《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决定
-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失效]
- ·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点评
- ·关于《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
- ·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
- ·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非货币出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保险公司买卖
- ·关于修改《天津市联运行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业行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 ·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