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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上市公司配股暂行办法
www.110.com 2010-07-09 11:23

为加强我省证券市场管理,规范行为,维护川股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执行<>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就我省上市公司配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上市公司向股东配股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政策的规定;

  2、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12个月以上。前一次发行包括配股等发行方式;间隔时间是指从公司前一次募足股份后的工商注册或变更登记日,至本次配股说明书的公布日,其间隔不少于12个月;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公司净资产税后利润率三年平均在10%以上,其中上一年净资产税后利润率在15%以上,属于能源、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5、公司预期利润率超过同期存款利率水平;即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应超过同期银行个人定期存款利率;

  6、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根据决议规定的日期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东;

  7、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若国家股、法人股股东放弃配股,其配股额度不得向个人股股东转让;

  8、前一次发行股票所募的资金用途与当时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相符;

  9、有关本次配股的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和表达方式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10、公司所确定的配股价格必须高于公司配股前每股净资产,必须低于公布正式配股日前两周该股平均市价的40%。

  二、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的,省证券委对其配股的申请不予转报。

  1、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2、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特别是在股权管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募股资金运用、决策程序规则、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有证券欺诈等行为的;

  3、其申报材料存在虚假陈述的;

  4、国家股股东放弃配股,没有出具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股持有单位的正式文件的。

  三、公司配股申请的审核程序

  1、公司申请配股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市、地、州人民政府的转报报告;

  (3)董事会决议;

  (4)股东大会决议;

  (5)配股说明书;

  (6)承销协议;

  (7)前一次募足股份后的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文件;

  (8)公司上一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说明;

  (9)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2、上市公司配股方案获准同意后,应按国家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则,及时公告配股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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