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工伤康复管理,搞好工伤康复服务,推进我省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务院《条例》等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四川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工伤康复服务协议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康复管理,搞好工伤康复服务,维护工伤康复人员合法权益,推进我省工伤康复事业的不断发展,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康复,是指使工伤人员肌体功能、生活自理能力或职业劳动能力能够得到一定程度恢复或提高的康复治疗活动。
第三条 省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工伤康复工作的综合管理。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工伤康复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省、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组织实施工伤人员的工伤康复,以及工伤康复费用结算等业务管理工作。
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确认工伤康复对象、康复期限等工作。
第四条 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准入条件:
(一)符合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中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有关要求。
(二)具备二级以上康复专科机构条件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资质。康复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水平。
(三)设有专门的康复病房。
(四)有独立的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和康复支具安装室,有较为完善的康复器械和设备。
第五条 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确定,由具备康复准入条件的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确定。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按照《四川省工伤康复服务协议书》范本,结合当地工伤保险工作实际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特点签订服务协议。
第六条 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解除服务协议:
(一)分立、合并、转卖或被撤销、停业、关闭的;
(二)将未参加工伤保险或配合他人冒用参保人资料的康复费用记帐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费用的;
(三)采取伪造病历虚假住院、挂名住院等非法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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