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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组织违规经营危害大 立法监管滞后防范难
www.110.com 2010-07-09 11:08

部门监管出现真空 立法滞后矛盾凸现

    成都市检察院研究室的有关负责人分析说,监管不力、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和立法滞后是导致目前中介组织违规经营问题严重的主要因素。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中介组织多依附于相关行政机关,尽管机构改革要求与行政机关脱钩,但“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现象在中介行业仍然非常普遍,不少中介组织变相隶属或挂靠在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于中介组织与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机关这种先天的“血缘”关系,监督作用自然难以有效发挥。同时,由于行政部门受利益驱使和部门间存在条块分割,使得对中介组织的管理既缺乏力度,又不能实现交叉管理,在客观上使中介组织的违规运作有机可乘。

    此外,部分从业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和正确的执业观念也是中介组织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的重要原因。在一起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中,四川正大会计师事务所两位并无会计师资格管理人员,在承接一项验资业务后,擅自违规授权不具备验资资格的四川文成企业咨询服务中心代为审核验资,之后又不把验资报告上交相关负责人审核把关便提供了验资证明,致使不法分子在缺乏资金注入的情况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顺利注册了五家空壳公司,为其犯罪提供了前提条件。之后,不法分又子购买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多份,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近两千万元。

    在中介领域,由于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尚未成熟,存在较严重的无序竞争的问题。一些中介服务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能满足执业水平的要求,将中介活动单纯地理解为一种劳务性工作,淡化了中介组织维护市场诚信的作用,甚至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不惜放弃执业原则和职业道德,唯利是图,以违规经营作为招揽和开展业务的“法宝”。

    同时,用来规范中介活动的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也导致了对违轨行为的打击不力,客观上客观上助长了违规违法中介活动的发生。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统一规范中介组织及中介活动的法律法规,仅依靠一些由部门和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有关中介组织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以及一些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的自律性规定,难以对不断发展的中介活动进行有效的规范。

    检察机关表示,由于中介组织业务的专业性,加之此类犯罪表面看来没有暴力行为和危险状态等原因,中介组织违规违法经营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发现和侦破此类案件的难度较大。往往是受到行政处罚的较少,受到刑事处罚的就更少。虽然在我国《刑法》中设定了涉及中介组织犯罪的罪名,但相关的刑事处罚规定过于粗略,操作性不强,弱化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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