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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组织违规经营危害大 立法监管滞后防范难(2)
www.110.com 2010-07-09 11:08

   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

    针对近年来中介组织违规违法经营案件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成都检察机关建议,应迅速采取以下措施,对各类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切实加以控制和防范。

    加强职业教育。加强对中介服务从业人员的法律、道德、诚信等方面的教育,使其树立“诚信为本”的健康经营理念、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在服务过程中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严格自律,依法办事,构筑起抵御违规违法经营的牢固防线。

    加大监管力度。对那些发展前景不好、专业化水平较低的中介组织进行合理重组,尽早建立一些规模较大、专业化水平较高、竞争能力较强的中介组织;对群众反映强烈、管理混乱、问题比较严重的中介组织,尤其是那些“三无”非法机构,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整顿;加强从业资格培训,规范从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标准,从管理和中介工作程序上保证中介文件反映事实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强化中介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为中介组织自我约束、良性发展提供必要空间;严格执行行业准入制度,对中介服务人员实行统一的资格认证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或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中介人员应及时淘汰。

    加强打击违规活动,提高违规成本。根据《》、《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股票发生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中介从业人员违法,可以暂停其执法资格,严重的可判其“终身禁入”该行业;对中介组织集体实施的违法行为,可根据其违法程度,分别给予罚款、暂停执业直至吊销的处罚。在民事责任方面,要加紧建立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民事赔偿机制,使违规成本远远大于违规收益,从而对有意违规者起到震慑作用,并使受损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一定的补偿。

    此外,要建立行政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机制,加大司法、工商、税务、建设、劳动、人事、民政、审计等执法部门对中介组织的监督合力,提高发现和打击中介组织犯罪的能力,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以赔代刑”的做法。应进一步明确有关违规行为者须承担的刑事责任,使打击中介组织犯罪活动的可操作性更强;同时,也不应因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免除其应负的民事及行政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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