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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合作
www.110.com 2010-07-31 16:23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为何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合作条件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有何不同?

  答: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规模,需要投入的资金总和。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有哪些?

  答: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合作条件是指合作者提供的不动产和其它财产权利,包括:土地使用权,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它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财产权利。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合作企业的财产,不以货币的形式表示,但应做辅助登记,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国合作者所提供的投资和合作条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进行评估的,应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作为合作谈判依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外国合作者的出资比例有何规定?

  答: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不得低于中国和外国合作者投资额之和的25%。

  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4.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有何规定?

  答:根据198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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