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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验单位伪造营业执照诱使注册会计师
www.110.com 2010-07-09 11:08

1.案情简介:2001年9月,B工程公司为申请施工企业三级资质,拟将变更为600万元。在提交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资料时隐瞒了其注册资本实有 100万元的情况,并以正副本丢失为由提供了加盖B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B公司主管部门F局出具的证明。由于审验的注册会计师与B公司经理相识,遂以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会计报表载明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为基础,在对B公司主管部门F局投入的100万元货币出资审验后,出具了"新增注册资本 100万元,变更后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的验资报告。B公司利用该验资报告骗取了注册资本为600万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利用该验资报告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骗取了施工企业三级资质。
    2.风险分析:本案中负责审验的注册会计师未按《验资公告》及其指南的要求获取变更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以前各期验资报告原件,仅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被审验单位会计报表就认定变更前的注册资本,出具了不实审验报告。尽管B公司在骗取新的营业执照时存在伪造行为,但注册会计师未能遵循《验资公告》及其指南,具有明显过失。
    3.风险防范:(1)在执行验资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时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多一点防范意识。即使是较熟悉的委托人或有亲朋关系的委托人,也不能轻易相信其言论和有瑕疵的证据。(2)在执行变更验资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必须取得变更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以前各期验资报告原件。如确实无法取得原件,应要求被审验单位提供核发执照的机关加盖公章并注明属实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出具以前各期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并证明属实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必要时也可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验资机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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