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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基金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新规(2)
www.110.com 2010-07-08 21:44

    受让方是境外机构的,按照《外资参股基金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证监会依法对基金公司出资转让进行监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通知》的出资转让行为,将根据情节采取拒绝受理当事人从事证券或者基金业务的申请、取消相关业务资格、禁止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等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中证网)


    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单位、各基金管理公司:近一段时间,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拟转让出资的现象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股东依法转让出资是一种正常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基金市场的正常秩序。基金业是一个需要高度规范和自律的行业,出资转让必须以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的长远发展为目标。为维护基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号)(以下简称《重大变更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现阶段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进行转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出让或者受让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重大变更通知》及本通知的要求履行法律程序。
  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对公司及全体基金投资人负有诚信义务。在股东对基金管理公司出资进行转让期间,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三、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受让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二)经营状况良好;(三)无不良记录;(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受让方拟成为第一大股东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二)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受让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成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受让方必须是实际出资人,不得通过股权托管、秘密协议等形式受让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
  五、股东转让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禁止采用虚报转让价格等欺诈手段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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