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法律 > 公司债券 > 债券发行 >
公司债券发行的限制
www.110.com 2010-07-09 13:45

  《》第161 条规定:“发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 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这一规定是对公司募集公司债总额的限制,也是贯彻“资本维持原则”之规则。由于公司对债权人债权的担保是其净资产,即公司的总资产与总负债之差,因而公司举债越多,与资本相维持之财产越少,其公司资本的信用也就越低。“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下,公司财产乃公司全体债权人债权之总担保,故公司债之发行总额自宜加以适度限制,以防止公司滥用举债,借以保护公司债债权人之权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