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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贡献奖实施办法(试行
www.110.com 2010-07-09 08:57

   第一条 为褒扬嘉奖对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的民营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全县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评选时间:从2008年度开始,一年一届,每届评选的时间为次年的第一季度。
    第四条 设立“云县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具体组织评奖工作,评选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贡献奖候选人,报县委、县政府审定。评审委员会由县政协牵头,县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评审办公室为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工商联。其职责是:负责按照本办法组织评审的具体条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在云县县城内民营企业同时达到下列条件,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申报贡献奖。
    1、税收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在上年度的基础上增长10%(含10%)以上的企业;税收达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在上年度的基础上增长20%(含20%)以上的企业;税收达5万元(含5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在上年度的基础上增长30%(含30%)以上的企业。
    2、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在上年度的基础上增长达12%(含12%)以上,规模以下企业工业增加值在上年度的基础上增长达30%(含30%)以上。
    3、规模以上企业就业人数在上年度基础上增长5%(含5%)以上,规模以下企业就业人数在上年度基础上增长15%(含15%)以上。
    4、单位GDP能耗下降3%以上。
    5、无重大安全生产、环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一票否决的事件发生。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主体:企业自行申报。
    2、申报时间:受理申报的起止时间由评审委员会发文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3、申报材料:申报云县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贡献奖须填写《云县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贡献奖申报书》,并附必备材料(成果、业绩、综合效益认定证明及有关视同签定的证明、认定材料)。
    第七条 评审审查:
    1、云县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贡献奖评审办公室受理申报材料后,进行程序性审查。审查内容为: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业绩是否客观真实;符合申报、评审要求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性审查期限为30日。
    2、程序性审查期结束后进行评审。评审程序为:评审前对入围的法定代表人在县内媒体上进行第一阶段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对入围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县委、县政府审定批准后,对拟获奖者及其业绩、成果、奖励等次,在县内媒体上作第二阶段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八条 表彰奖励:
    1、评定标准:同时达到申报条件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按照上缴税收的绝对增长额从高到低确定名次。
    2、奖项设置:云县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贡献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励等次。总名额10名,其中规模以上企业奖3名,各等次的名额为: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1名;规模以下企业奖7名,各等次的名额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4名。如所有申报的民营企业达不到第五条规定条件时,则当年不评奖。
    3、奖金标准:1规模以上企业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10万元。2规模以下企业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以上奖金均为税前奖金。
    4、经费来源:在县财政设立云县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贡献奖专项基金。基金来源:财政预算拨款。
    5、表彰:每年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贡献奖表彰大会,兑现奖金。
    第九条 异议处理:
    1、云县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贡献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处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云县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贡献奖候选人事迹及奖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县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贡献奖评审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2、参评业绩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评审办公室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准机关作出相应处理。已经领奖的撤销其奖励及荣誉,追回奖金、证书,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对入围者、获奖者有异议的,应以实名制向评审办公室反映,由评审办公室组织专人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县委、县政府,由县委、县政府确定是否继续保留或取消评奖资格。
    第十条 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多形式加大对获奖者事迹的宣传力度,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以在全社会形成创业光荣、贡献光荣、获奖光荣的氛围,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提出,报县委、县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县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信息录入:熊贵臣    责任编辑:熊贵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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