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7〕79号)等相关规定,北京市工商局制定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经营住所问题的意见》(京工商发[2007]195号),对使用住宅楼内的房屋以及其他未取得合法房产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从即日起开始实施。
一、关于将住宅楼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登记注册的规定
申请人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申请人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住所使用证明;
2.由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而作出承诺的《住所登记表》。其承诺内容应当是: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3.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提交了上述文件证件后,登记机关即予办理登记注册。
二、关于使用临时住所证明登记注册的规定
为有效解决无证照经营问题,对住所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而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政府批准,授权当地乡、镇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出具《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申请人持《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1.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
申请人使用属于临时住所使用证明适用范围的建筑物为住所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临时住所使用证明》及住所使用人与产权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内核发,并在营业执照上予以注明。
- 上一篇:部分以特殊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
- 下一篇:拆除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相关文章
- ·不服工商局对其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超经营范
- ·不服工商局对其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超经营范
-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注册办理指南
- ·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 ·如何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注册
- ·如何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登记注册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公司登记注册《住所使用证明》最新要求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哪些文件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 ·个人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具备的条件
- ·外资并购如何办理工商登记
- ·办理外企的注册登记、延期有关手续
- ·工商局力促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按期到位
- ·外资企业登记工商注册疑难问题概述
- ·【网店实名注册】工商局:网店实名未敲定 支持政
- ·外资企业登记工商注册疑难问题概述
- ·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及登记注册操作规
- ·贵州开始登记注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三种合伙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