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解散之诉(3)
www.110.com 2010-08-04 14:26
它将损害公司的营运价值。公司一旦被解散,就要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公司之资财可能以破产财产的价值予以出售而很少甚至根本没有考虑到公司的商誉和公司专有技术的价值。因此,只有在其他救济方式无法奏效的情况下,方可允许解散公司。可以替代公司解散的救济方式包括命令变更公司章程,判令公司决议无效,允许股东享有某种权利等等,其中最有效的方式是要求公司或其他股东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原告的股权,或者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公司其他股东,向原告出售股份。收买股份不仅使受害股东取得公平合理的价值退出公司,而且不影响公司的继续存续,可以说是一种“双赢”的救济措施,因此受到各国的青睐。现在美国有一半的州法律规定或法院采取了强制收买股份这一救济措施。德国则通过法院以判例法的形式创立了两种与此相类似的替代救济方式:退出权和除名权。因此在我国未来的相关立法或司法中,确立股份收买这一替代救济方式实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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