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由我父母与哥哥一起出资设立公司,共持有45%股份,在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中都是写的哥哥的名字,公司注册金额为5000万,经过父母与哥哥商量,决定将15%的股份转移到我名下,我与哥哥之间的这种转让协议实际上是父母与哥哥对我的赠予(但赠予协议有一些纰漏,如果发生一些情况法律上规定也可以撤销,故不采用赠予协议),那我们在转让价款上应该如何写呢?
1、如果只写1元,会不会违法?只写1元的话会不会与公司股份价值相差太大而不被认可?
2、我是否应该遵照合同上写的转让价款进行支付并保留支付证据?如果没有实际支付但是哥哥在转让协议上签字表明了已经收到价款,交割完毕,会不会有什么风险?比如哥哥在若干年后反悔说他实际上没有收到钱,我并未支付,而我实际上也真的没有支付(但他在合同上已经签字表明收到钱),要求合同无效?
补充:那我与我哥哥之间这个转让协议会不会有什么风险?毕竟公司的实际出资时我父母,我哥哥里面有一小部分钱,他将股份转让给了我(肯定是我父母跟他一同决定将股份赠与给我的),那会不会在若干年后,他翻脸说,他其实只是挂名股东,当年没权处理这45%的股份,所以要求我们之间的转让协议无效,即使我已经成为股东很多年之后,已经获得不少分红何参与公司管理,他要是钻这个漏洞,我会不会被撤销工商变更?那是不是要出具我父母同意并且知情的证据?
答:给你提供一个范本,你参考一下: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持有的 天津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 甲方作为该公司的合法股东,投资 万元持有该公司 %股权,现将其在公司中占有的 % 股权依法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以上股权,并据此成为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二、 股权转让后,甲方放弃其转让的股权所代表的股东权利,相应的股东义务也随之免除;乙方则在其受让的股权范围内享有并承担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
三、 本协议须提交公司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连同《股东会决议》一并提交工商登记机关。
转让方签字、盖章: 受让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没有你想的那么复杂。因为是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所以你如果按买卖转让,股东会能不能通过还是一个问题,就按赠与来吧,而且这样一来你对你哥哥的顾虑也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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