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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的法律地位
www.110.com 2010-08-04 14:18

  清算人的地位

  清算人的地位指清算人与清算中公司的关系。清算人的法律地位涉及到公司与其股东、债权人、第三人等各方利益关系,并从根本上决定清算人的行为性质,因而是清算人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关于清算人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特别机构说,即清算组不是公司的机构,也不是公司的代理人,否则,就不能解释清算组如何能够作为公平的机构,处理公司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清算人是一种法定的特别机构。另一种观点是机关说,即非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其清算人的地位是清算法人的代表及执行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义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与清算前法人的机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一)对特别机构说的分析。特别机构说认为,清算人不是清算中公司的机关。那么,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和代表公司的权力源自何方的授予呢?笔者认为,不能因为立法规定了清算人的职权而直接推定其为法定的特别机构。况且,各国通常规定,股东大会随时有权罢免或撤换清算人,如《日本典》第479条、《瑞士债法典》第740条都有这方面的规定。显然,如果清算人不是公司选任的清算执行机关,则公司不可能拥有随时撤换清算人的权利。实际上,在通常情况下,不仅清算人的选任由股东大会确定,而且,清算人的职权也由股东大会授予,不存在选任某人担任清算人而不同时授予其相应职权的情况。否则,将是不符合逻辑的。清算人的根本职责在于妥善处理公司解散后的未了结业务和财产问题,公平处理公司与债权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同样作为公司的执行和代表机关,清算人与公司董事的重要区别是,清算人的职权被严格限制于公司清算范围内,主要是妥善处理公司与债权人的未了利益关系,以公平和妥善为目标;否则,将受到法院的公权干预。董事的职权发生在公司正常经营中,主要是追求公司的最大营利,以效益和效率为目标。因此,否认清算人是清算中公司的机关,而将其看作法定的“特别机构”的观点,是有待商榷的。

  (二)对机关说的分析。笔者认为,机关说理论较为合理。因为清算中公司是原公司的继续,公司解散后,随着清算人的选任和组成,清算人代替原公司的机关而成为清算中公司的机关。在此意义上,清算人与公司解散前董事的法律地位相同。也有人认为,在特别清算中,清算人往往由法院选任。法院选任的清算人如何能够成为清算中公司的机关,公正处理清算中涉及的多方利益关系?笔者认为,特别清算中法院选任清算人的情况,不过是公司不能自行选任清算人情况下的补救措施,是一般之中的个别。通常,自愿解散的公司自行选任清算人。但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公司解散后不能自行选任清算人组织清算,长期下去就可能导致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遭受损害。在这种特殊情况出现后,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选任清算人进行特别清算,成为一种普通清算之外的补救措施。如《日本公司法典》第478条第2款规定,无依前款规定成为清算人的人的,法院依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选任清算人。《意大利民法典》第2487条也有类似规定。特别清算中,法院选任的清算人必须向法院汇报其清算工作,并受法院和债权人的监督,这是特别清算与普通自愿清算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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