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重庆武隆县一农民被民警关进镇派出所,3个小时后死亡。派出所民警赶紧向家属提出“8万元私了”,后因双方赔偿价格又起争议而酿成冲突事件,“私了”的内情这才曝光。
重庆市规定,市级机关年国家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个案赔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对连续两年国家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市级机关负责人,人大代表可依法提出质询案或罢免案。
一些基层政法部门的负责人向《瞭望》新闻周刊反映,这样的制度设计初衷是很好的,但在实践中却容易让国家机关更加害怕国家赔偿被“曝光”,因此宁愿部门掏钱,甚至个人掏钱“私了”。
他们分析道,法院、检察院的领导难道会为了赔偿10万元牺牲个人的“政治前途”,在人大留个“案底”?通常就会有两种选择,一是尽量少赔,不要超过人大规定的“红线”;二是赔再多钱都“私了”,花钱买个平安,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
除了怕被“问责”外,一些地方特别是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没有预算经费用于国家赔偿也是“私了”的一个原因。
沈阳市根据自身的财力状况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市财政只负担80%,剩余20%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辽宁省检察院国家赔偿办副主任刘树声说,国家赔偿费用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垫付,这在富裕地区还不存在问题,但有的经济困难地区的检察机关为了垫付赔偿金,半年没有买办公用品。
消除“私了”存在的土壤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指出,国家赔偿“私了”的危害很大,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是它的资金“体外循环”,离开了财政的统一监管,究竟该不该赔?该赔多少?用体外循环资金执行国家赔偿,对财经秩序是个破坏;
其次,国家赔偿变成个人赔偿会引发公职人员“不作为”现象,不利于公职人员、尤其是司法人员公正履行责任,不利于司法公正;
另外,“私了”缺乏“标准”,完全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容易引发司法腐败,严重背离了国家赔偿立法的本意。
基层司法部门的人士认为,把国家赔偿和干部考核直接挂钩,“私了”现象就无法禁绝。要消除“私了”存在的土壤,首先要改变把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混合在一起的观念,国家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不能把《国家赔偿法》视为对司法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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