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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能君诉邵阳市原郊区人民法院执行错误赔偿案(3)
www.110.com 2010-07-21 11:02

  第二,对被查封(扣押)物未进行清点。该院执行人员对查封(扣押)的材料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没有清点,笼统地写“废铁一堆”,既不严肃,又不符合事实。该院执行人员万万想不到,他们眼中的“一堆废铁”光受日晒雨淋锈蚀的损失就达8万多元!

  第三,对被查封(扣押)物未妥善保管。该院对扣押物品甚至不明白是什么东西就将其随便放在空坪里,任其日晒雨淋达一年之久,不作出相应的保管措施,造成了8万多元的损失,其责任显而易见。

  第四,请劳教人员协助执行有损人民法院形象。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时,如果请因违法而正在接受劳动教育的劳教人员协助,实在影响法院形象,影响严肃执法,其弊端不言而喻。

  当然,本案中姚能君在郊区法院裁定解除扣押后,仍以种种借口拒不拉回扣押物资,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应负全部责任。因此,笔者认为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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