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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及其赔偿案件范围探讨
www.110.com 2010-07-21 10: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7号)规定了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包括“第40条、海事行政案件。第41条、海事行政赔偿案件”。由于对海事行政案件的范围和管辖存在争议,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办[2003]253号)规定:海事等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以及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至此,有关海事行政的案件也划归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即使在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那么海事行政及其赔偿案件的具体范围又有哪些呢?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笔者试图做一些初探。

  海事行政是指对海域和通海水域的民商事活动、安全、环境行使行政管理监督权力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行为①。由此可见,海事行政的主体是指有“权”的行政主管机关,包括海事行政机关、海洋行政机关、渔业行政机关、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等。海事行政的领域是海域和通海水域。海事行政的客体是民商事活动、安全和环境。主体、领域和客体是组成海事行政的三要素,三者缺一都不构成海事行政行为。

  一、海事行政的主体。

  海事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海事局(隶属交通部)及其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国家海洋局(隶属国土资源部)及其下属行政执法机构,渔政渔港监督局(隶属农业部)及其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其它对船舶、船员、船载货物、航运、海洋资源、海洋和通海水域环境保护等负有行政执法权限的国家机关。海事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责进行行政行为时才能构成海事行政的主体,并不是海事行政机关做出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属于海事行政行为。只有在以下的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才属于海事行政行为。

  1.国家海洋局及其下属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范围②是:拟定我国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承担组织海域勘界;组织拟定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和规范,拟定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管理“中国海监”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

  2.国家海事局及其下属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范围③是,负责辖区内水上安全管理、海上航标管理、水上安全通信管理、防止船舶污染及其他有关管理工作;按照授权,管理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港口航道测绘工作;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批、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和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船员证件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搜寻救助、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和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渔业局)及其下属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④是:研究拟定渔业发展的技术进步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承办处理重大涉外渔事纠纷、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的渔业权益的工作;组织远洋渔业开发、渔业电信、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和渔业生物制碘;拟定渔船、渔机、网具的建造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督执行国际渔业公约和双边、多边渔业协定,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4.国家环境保护局的部分职责范围⑤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当地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海事行政职责,如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人民政府可以作为海事行政的主体。另外,水利部门和围垦部门现在已经不具有海事行政的职能,故他们不可以作为海事行政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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