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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中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2)
www.110.com 2010-07-21 10:55

    “当初制定《国家赔偿法》之时,就有人以我国经济尚不发达,国家财政负担能力有限为由反对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2],这成为制定《国家赔偿法》时对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的原因之一,但这其实是很经不起推敲的:第一,赔偿与赔偿主体的负担能力没有必然联系,一个人并不能因为负担能力有限就对自己的侵权行为不负赔偿责任;第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力不断增强,相对于整个国家财政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微小的。另外,国家赔偿案件受害人是与整个国家对抗,即使没有什么物质损害,精神损害也往往是严重的,对其进行赔偿意义重大。因此,我国国家赔偿案件中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注释:

    [1]郝明金:《精神损害与国家赔偿责任》,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10月

    [2]郝明金:《精神损害与国家赔偿责任》,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10月

 于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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