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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刑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实务研究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随着“以人为本”价值取向的倡导,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及立法在近十年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学说的不统一、立法的不健全及司法者对法律理解的差异,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务比较混乱,亟待研究规范。本文所指涉刑民事案件是指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或案件事实可能与刑事问题有牵连,但独立于刑事案件之外的不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案件。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实务界一般认为,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的规定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8月7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首次使用“精神损害赔偿”一词,后于2001年3月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标志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入了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就在广大民事司法工作者积极探索、学习、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时,两个刑事范畴司法解释出台了:一是2000年12月13日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2002年7月15日法释[2002]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的更加明确“……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结束以后,被害入另行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后,许多理论界,实务界的同志对该两个司法解释进行了研究、探讨。由于实务界的同仁对此解释认识不一,掌握的尺度不同,造成了涉刑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法律不一致。

    二、法释[2000]47号、[2002]17号两文的解析及有关问题

    法释[2000]47号、法释[2002]17号两文颁布以后,民法实务界出现两种分歧:一是“望刑色变”,一旦案情涉及刑事范畴的概念则概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此为多数;二是坚持法理精神及现代司法理念,在判案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尽量回避案件中的刑事问题。在民事审判领域应如何对待法释[2000]47号、[2002117号两文,笔者认为,应首先分析其合理度。

    合理的方面。首先,法释[2002]17号文作为一个刑事范畴的司法解释,毕竟仅仅是解释,受刑法,刑诉法的限制,1996年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次,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就已经包括对被害人精神上的抚慰,无需再就精神上的损害给予赔偿。第三,在刑亨诉讼中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可能会出现因给付经济赔偿金引起重罪轻罚,轻罪重判的现象,这势必会影响我国(刑法)关于罪刑相适应、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原则。第四,考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的执行难,如果在对被告人处以物质赔偿责任的同时再处以较大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判决难以执行,<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时,“要适当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以避免数额过大的空判引起的负面效应”。由此可见释法者的难处和现时受到的局限。

    不合理的方面。第一,<刑法>作为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共秩序出发制定的“公法”,与民法保护私权的功能是不一致的,“文革”之后人们面对历史现实痛下决心制定了重在保护人身权、身份权的《民法通则),旨在以私法的形式保护人权,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及不良的司法观念,我国国民公法高于私法的“公法优位”观和“以刑抵赔”的错误思想还有很大空间,因为被告入承担了刑罚这一公法范畴的责任而动摇对被害入的民事赔偿责任,显然是舍私权利换取公权利,甚至体现了封建社会以金钱抵刑罚的历史倒退。第二,从法律理论上讲,民法强调的是侵权入的侵权责任,刑法则追求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并不排斥,二者之间的关系是责任的聚合而不是责任的竞合,这两类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各自具有其独特的作用和功能,二者只有相互协调、互相配合,才能有效地发挥各自的作用,对社会成员实施周密的保护。以刑事责任为由剥夺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显然没将两种责任协调好。第三,法释[2002]17号文超出了司法解释的范围,<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如果构成犯罪,对公民和法入的法定代表入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在1987年<民法通则>冲出私权遭践踏的历史束缚颁布之时尚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规定,随着十几年来精神损害赔偿在民法范畴成为民事责任一个当然的方面,“民事责任”的概念得到相应发展,而法释[2002)17号文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限制“民事责任”概念在特定情况下涉及刑事的发展,似有不妥。第四,现行的多部法律、法规已规定对于一般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当事人有权提起赔偿,而对于较之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当事人反而不能主张赔偿请求,对于受害人来讲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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