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海事行政案件纳入海事法院的审理范围后,势必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加以研究。违法行政造成行政相对人的损失需要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并非所有的损失均可以主张国家赔偿,非法利益便不应当获得赔偿。
关键词:船舶登记 行政不当 国家赔偿
是否所有的不当或违法行政都必然导致国家?
并不一定。因为我国《》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显然,国家赔偿必须满足因果关系的要件,即违法行政与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里要特别注意造成损害的是合法权益,才有国家赔偿存在的基础,而非法利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更何谈赔偿?
有这种一个:申请人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当提交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正本,仅提交了副本,但船舶登记机关予以登记,颁发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形成了事实上的重复登记。无疑,这是不当行政。后来,船舶登记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全,便发函要求其限期补交,并在申请人到期没有补交的情况下,注销了其颁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这种注销是不是行政处罚?不是,应当是撤销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若申请人提交了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正本,行政机关将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准予船舶所有权登记。然而,在此期间,船舶登记机关调查了解到申请人根本没有向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船舶所有权,则申请人不可能补交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正本,也表明其当时提交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复印件是没有正本的,不知该复印件从何而来。按照《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没有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却提交了其复印件,应是弄虚作假行为,船舶登记机关可以对申请人作出警告、罚款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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