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玉兰:船舶登记机关的不当登记并不必然产生(4)
www.110.com 2010-07-21 10:34
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否认提交过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的复印件,而坚称当时提交的是船舶抵押权注销证明书复印件,并反复强调船舶登记机关既然审核认可其提交的有关材料并作出登记确认,就不能注销其已获取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这种辩解若被采纳,是否导致准予登记及注销船舶所有权证书的行政行为均违法?是否产生国家赔偿责任?不会。船舶登记机关的卷宗中是否有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的复印件,复议机关完全可以通过调查案卷甚至鉴定方式查明事实的真相。其次,不论是登记行为违法还是注销行为违法,甚至二者均违法,都没有造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则不产生行政赔偿责任。那么,本案中登记不当的行政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当是纠正错误的责任,符合依法行政的法律规定,听证或复议也是为了纠正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这也是我国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确立的基本原则“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龙玉兰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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