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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管理瑕疵的国家赔偿责任
www.110.com 2010-07-21 10:34

李尚英等与广饶县交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李尚英,女,住广饶县广饶镇东相村,系受害人常德明之妻。常传泉,系受害人常德明之次子。常继泉,系受害人常德明之三子。常兴泉,受害人常康宁之父。孟宪梅,系受害人常康宁之母。

被告:广饶县交通局,住址,广饶县城南环路6号。

第三人: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现河采油厂。住址,东营市东营区济宁路4号。

2003年12月11日,受害人常德明驾驶摩托车送受害人常康宁上学,途中摩托车在公路上堆放的猪粪上滑倒,被随后驶来的小型拖拉机碾压,致使受害人常康宁当场死亡,受害人常德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受害人常德明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常康宁不负责任,拖拉机车主负次要责任,猪粪主人负次要责任。广饶县交警大队经调解,因事故各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于2004年2月9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受害人常德明医疗费13元。二受害人验尸费600元、丧葬费4511.20元,交通费328元,交通事故处理费600元。受害人常德明与李尚英有三子。原告未提供其摩托车损失1800元及受害人衣物损失600元的计算依据。以上事实有医疗费、验尸费、丧葬费、交通事故处理费单据可以证明。李尚英等5人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广饶县交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一审结果]

    广饶县人民法院认为,李尚英等5人的二亲属发生交通事故路段位于广饶镇张官村北首的乡级公路,广饶县交通局对事故路段有管理职责。广饶县交通局称事故路段为现河采油厂出资建设的企业专用公路,但未提供该路为专用公路的规划、审批手续。广饶县交通局申请法庭调取的该路段的建设合同及验收报告,能够证明该路段的建设单位是第三人,但不能证明该路段为第三人的企业专用公路。广饶县交通局提供的广饶县交通图,将事故路段标识为乡村公路,李尚英等5人提供的广饶年鉴中的广饶县地图将事故路段标识为县乡级公路,综合两份地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应当认定该路段为乡级公路。广饶县交通局主张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为现河采油厂专用路,不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严禁在公路上堆放物品、倾倒垃圾。”第七十七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被告具有保障道路安全畅通以及对违法在公路上堆放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他人在事故路段上堆放猪粪,广饶县交通局没有对此采取任何措施,也未对粪主采取相应处罚并督促清理,未尽到管理责任,即构成行政不作为。李尚英等5上诉人要求确认广饶县交通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予以支持。李尚英等5上诉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粪主对该事故负次要责任,这说明公路上堆放着猪粪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广饶县交通局没有对事故路段履行其管理的法定职责,导致事故路段堆放着猪粪,影响交通,促成了事故的发生。广饶县交通局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广饶县交通局应承担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应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受害人常德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拖拉机车主、粪主负次要责任,综合各方因素可看出,广饶县交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虽有一定关系,但不是主要原因,受害人自身原因是主要的,广饶县交通局因其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此次交通事故是次要的。本案应根据广饶县交通局的过错程度及不履行法定职责在本次事故中所起的作用,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李尚英等5原告要求广饶县交通局赔偿事故的全部损失理由不当,不予支持。广饶县交通局认为李尚英等5原告的损失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因本案中被告的行政不作为与导致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李尚英等5人有权向广饶县交通局主张部分权利,李尚英等5人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现河采油厂对本案不承担法律责任;二、广饶县交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三、广饶县交通局赔偿李尚英、常传泉、常继泉、常兴泉、孟宪梅,受害人常德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4040元(14040×20×5%=14040),受害人常康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4040元(14040×20×5%=14040),共计28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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