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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其对策(6)
www.110.com 2010-07-21 10:58

  (三)加大刑事诉讼的司法投入。

  1、进一步为司法人员提供查明犯罪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先进技术设备。这包括提供充足的办案经费,快捷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中等偏高的生活条件。

  2、提高公安司法工作的技术含量。科学技术的应用将大幅度提高公安司法工作人员的取证能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分依赖中供的情况。

  (四)强化对刑讯逼供的外部监督力度。

  外部监督不力也是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建立健全的侦查监督体系,如人大监督、党纪监督、监察监督、检察监督等也是消除刑讯逼供所必须。

  这里,尤其应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但是由于监督途径太少,只有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两种,这对于侦查活动中的许多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等,检察机关往往无法获悉。因此建议将来在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增加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手段,如有权派员参与侦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权派员在场、有权处罚违法违纪侦查人员等。另外,对讯问人提出刑讯逼供指控的案件,一律实行由人民检察院通知侦查机关负责人另行指派办案人员承办的制度。

  (五)、强化刑讯逼供司法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有必要补充确立如下制度:

  1、对于被控犯刑讯逼供罪的案件,应从重从快审判,从而形成一种震慑力;

  2、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被刑讯逼供的,可以考虑借鉴西方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3、落实刑讯逼供人的行政责任。

  4、严格执行刑讯逼供的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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