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沈君福没有犯罪事实被错误逮捕,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沈君福不服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符合决定程序。沈君福虽于2001年2月13日、2月14日先后三次供述称自己砍了沈君才的柑桔树,但首先,这三次供述之间内容不一致,这三次供述与证人李林招的证言也不一致,这三次供述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并不能足够证明沈君福有罪;其次,沈君福在被刑事拘留期间(2月19日)和被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间(3月15日)及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时(3月19日),先后三次辩解称自己没有砍沈君才的柑桔树,沈君福显然不是主观上故意作虚伪供述。沈君福不属于因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被羁押的情形,国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连城县人民检察院连检不赔字〔2002〕第1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和龙岩市人民检察院龙检赔复字〔2002〕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沈君福自2001年3月19日被错误逮捕至同年10月11日释放,共被羁押207天,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应支付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2002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5.57元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该赔偿委员会于2004年3月19日作出决定如下:
??一、撤销连城县人民检察院2002年5月19日作出的连检不赔字〔2002〕第1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和龙岩市人民检察院2002年7月20日作出的龙检赔复字〔2002〕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
??二、连城县人民检察院赔偿沈君福5292.99元。 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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