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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研究之公务员直接承担相应赔偿责(5)
www.110.com 2010-07-21 10:52

 

四、

在我国,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以后,应当责全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即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行的是谁的过错谁负责……由行政机关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机关保留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追偿权。①针对不同的侵权可以分别采用不同的救济方式,首先与公务完全无关的公务员个人侵权行为,受害人对此类行为无国家赔偿请求权,只能通过民法向公务员个人请求赔偿。即对公务员个人行为受害人有权向公务员个人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其次,在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各类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中,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中有故意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既可以向公务员个人请求民事赔偿,也可以向国家请求赔偿。司法机关不得排斥受害人的选择诉权。或者也可以采用针对公务员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公务员背后的行政机关对无法赔偿的部分代以赔偿,那么日后可以在追偿,总之应该使有错的公务员走向诉讼的被告席,正面面对自己的过错带来的法律后果。最后,如果是国家机关及公务员的纯公务行为,造成相对方合法权益损害的,均由国家负责赔偿。受害人不得向公务员个人请求赔偿。②然而,其中第二种情况,我国依然是采用的仅向国家申请赔偿,而公务员无需负直接赔偿责任。《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侵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由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公务行为,那么公务员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由个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相对方权益受损就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这时依照行政诉讼法才可以要求公务员直接赔偿。

 

当然自己学识的有限,思维的凌乱,我无法确定的说这种制度是否可以在中国适用,只把它作一下简单的介绍,然后再简单的利弊分析,我们如果能趋利避害,让有益的制度适宜中国现状的制度正常采用,也许就能在法治的进程中减少一份阻力,增加一点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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