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已有反补贴对策的简要评价
面对国外对华反补贴,有关学者提出的对策大致可以概括为4个方面:
(1)加大对反补贴相关法规的研究和人才培养;
(2)及时调整国内补贴政策和策略;
(3)发挥行业协会在反补贴方面的作用;
(4)充分利用贸易救济措施抵制国外反补贴调查。
这些措施在应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反补贴调查方面将会有一定效果,但不足以改变可能发生大规模反补贴调查的趋势。原因在于这些对策基本上没有超出已经实施的反倾销对策的范畴,未能体现我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的客观需要,其原因为:
1.加强反补贴规则的研究与人才培养是必要的,但其重要性并不在于应对反补贴调查、诉讼以及世贸组织体制下的反补贴争端解决等具体技术层面上,而是在于把握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精髓,掌握和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如何“授人以渔”而不是“授人以鱼”的能力与技巧。
既要应对外国对华反补贴调查,也要开展针对外国产品的反补贴调查;既要科学地运用补贴和准确把握补贴与反补贴的度,也要善于学习和借鉴国外补贴与反补贴的成功经验。在这个过程中,遵守和适应规则是前提。
2.及时调整国内补贴政策和策略,无疑是应对国外对华反补贴的根本性措施,前提是必须能够和充分把握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精髓。
但由于我国补贴与反补贴人才的匮乏,对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研究不够充分,哪些应该取消,哪些应该保留甚至加强,显然还有深入探讨的空间。在此情形下,急于从应对反补贴的角度来对政府的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很难做到既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又能够有效地维护我国企业的长远利益。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反补贴方面的作用也很有必要。
从应对反倾销效果来看,行业协会在组织应诉与协调配合调查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预防反倾销和执行价格承诺协议方面则力不从心。如果行业协会在反补贴方面的作为也仅限于此,而不能在引导企业营销行为转变和协调企业整体利益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其被动挨打的局面将不会有所改变。
4.利用贸易救济措施抵制国外反补贴调查并非明智之举。
在反倾销对策中,就有学者提出这样的建议,以对外国产品的反倾销来威慑国外对华的反倾销。入世以后,中国对外国产品的反倾销立案数量迅速增长,已经进入世贸组织成员中实施反倾销的前10位,但却未见国际对华反倾销案数量的减少,相反,就连发展中国家也加入到了对华反倾销的行列之中。显然,“以牙还牙”的做法并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应用到反补贴对策中同样作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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