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商法 > 共同海损 >
共同海损现金担保
www.110.com 2010-07-17 17:00

  共同海损现金担保指发生共同海损,收货人在提货前 向船方提供分摊海损的现金担保。当船舶所有人收到保证金后,应 出具收款单据。实际船方通常要求货方提供担保函而不要求提供 现金担保。根据197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保证金应该以船 舶所有人和保证金支付人分别指定的代表的联合名义,立即存入 经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特别帐户。保证金的使用,均由理算人决 定。保证金的提供、使用、或退还,并不影响各分摊方的最终分摊 责任。保证金存银行期间的利息收入,应归保证金交付人。保证金 如超过最后确定的分摊金额时,应将余额退还保证金收据持有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