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供约定货物的义务
www.110.com 2010-07-17 17:43
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货物。但是,更换的货物对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
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相关文章
- ·关于提供证明和资料的义务
- ·国家版权局关于网吧下载提供“外挂”是否承担
- ·义务帮工代运货物途中遇车祸 受益人被判适当补
- ·怎样得到的商业信息才受保护? 约定保密的义务
- ·本案“夫妻和好协议”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
- ·离婚协议中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
- ·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
- ·离婚协议书中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
- ·离婚协议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
- ·离婚协议中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
- ·夫妻约定财产制,妻为夫提供劳务是否共同经营
- ·关于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草
- ·赡养义务是否可以因约定而免除
- ·提供主要生活费是否进了赡养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
- ·未提供约定劳动条件 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竞业限制只约定职工义务不具约束力
- ·合同未约定,出租人负有维修义务吗?
-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最新文章
- · 关于卸货港的问题
- · 关于提供约定货物的义务
- · 船舶的转租权
- · 对滞期费和速遣费的约定
- · 关于合同的解除权
- · 如何规定提供船舶的义务
- · 关于合同与提单的适用
- · 对其他条款的适用
- · 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
- · 航次租船合同的概念
推荐文章
- · 关于卸货港的问题
- · 关于提供约定货物的义务
- · 关于合同与提单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