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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www.110.com 2010-07-19 10:19

责任期间(Period of Responsibility)是指行为人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在时间上的范围。不言而喻,承运人责任期间的长短,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承运人承担义务的多少和责任的轻重。
  
   1.单一运输公约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对于海上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这一段时间。就是说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系在该期间产生的,才适用《海牙规则》。然而,由于人们对“装上船”和“卸下船”的理解存在差异,因而《海牙规则》的这一规定不是很明确的。
  
  例如,在使用船上起重机的情况下,货物装上船至少可以有以下四种理解:货物被吊离地面、货物被吊过船舷、货物被吊至甲板上或与舱口围垂直的舱底、货物被放妥在预定的积载位置上。从中可以发现,根据每一种理解,承运人责任期间开始的时间是不同的。至于卸货,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不同的理解。
  
   基于上述情况,提单条款必须定出一精确的时间,作为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开始与结束,而大多数船公司的提单,都以“钩到钩”作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钩到钩原则”(Tackle to Tackle)规定,在使用装运船舶起重机起吊货物时,对于货物的风险,承运人只在货物被吊离地面时起至货物被吊离船落地时止这一段时间内负责。由于“钩到钩原则”所表示的责任期间在《海牙规则》规定的范围内,因此这样的规定是有效的。当然,在不使用船上起重机时,就可不以此原则来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一般规定,在使用岸上起重机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船舷至船舷;在使用驳船装卸时,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被吊上钩起至全部货物被卸至驳船上止;石油和散货运输如使用管道和输送带,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被输送至管道或输送带的人舱口起至货物被送到船舶与管道或输送带的最后一个接点止。
  
   对于责任期间以外发生的货损货差,可由承托双方在合同上自由约定。因此,《海牙规则》又进一步规定:“对货物没有装上船或货物已从船上卸下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不受本规则的限制,承托双方自由协商,即使其责任或权利大于本规则,也为法律所许可”。
  
  值得注意的是,《海牙规则》中所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并非绝对的,还要受有些国家国内法的规定和港口惯例的约束。这是因为《海牙规则沁才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是较为有利于承运人的,因而有些国家为了保护货主的利益,以法律、港口规章或惯例的形式,要求承运人负更多的责任。鉴于港口所在国法律对提单的强制适用,承运人就不得不承担这种责任。当然,承运人可以与港口、仓储经营人订立合同,对于他们的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保留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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